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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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责任

  (一)承担纪律责任的条件

  公务员承担违纪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公务员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是:

  1.要有违纪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必须表现为外在的行动,只有违纪的思想或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纪行为。

  2.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纪律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就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虽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虽然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免予起诉。对于隋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不起诉。二是人民法院对于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以刑事处分,但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3.主观上有过错

  即违纪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纪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般说来,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公务员就必须承担违纪责任。

  (二)公务员应当受到惩戒的基本违纪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受到惩戒的行为共16项,这是常见的、基本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主要覆盖四个方面: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和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的各类行为。二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明确规定公务员玩忽职守、拒绝命令、压制批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泄露秘密、旷工或请假逾期不归等行为应当受到处分。三是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规定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产。四是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或者支持黄、赌、毒及迷信活动,尤其对公务员参与经营性活动作出了严格的规范,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

  (三)惩戒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惩戒公务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公务员确有违纪行为才能给予处分,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想当然地惩戒公务员。处理违纪公务员案件,一定要认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惩戒公务员的前提。

  2.定性准确原则

  将公务员违纪事实查清后,还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正确认定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性质。例如,究竟是贪污公款还是挪用公款;属于失职还是渎职;属有意泄密还是过失泄密;等等。只有对违纪性质认定准确,才能给予公务员适当的惩戒,防止畸轻畸重。

  3.区别对待原则

  做到了违纪行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后,还应当根据公务员违纪的情节、危害和后果,并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对待。因违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因违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因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可给予撤职处分;因严重违纪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4.手续完备原则

  为做到对违纪公务员处分得当,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做到手续完备。例如,县级以下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未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就是手续不完备。又如,受处分公务员未在处分决定草案上阅签意见,也视为手续不完备。

  5.及时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在发现所属公务员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立案,及时调查,一般应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也不能将处分的时限拖延过长。

  6.教育与惩戒结合原则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认识到,惩戒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当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就应该免予处分。当公务员违纪行为较重,只有给予惩戒才能达到教育受处分本人、又使广大公务员受到教育时,就给予必要的处分。同时要帮助犯错误公务员找出犯错误的原因,总结教训,提出今后的改正措施。处分期满的,要及时解除处分。总之,要把惩戒和教育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治病求人”,而不是为惩戒而惩戒。

  (四)承担违纪责任的形式

  将公务员的纪律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后,违反纪律的责任就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四种形式: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很显然,违纪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有两种承担方式: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对一般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分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所属公务员所进行的行政制裁。可见,行政处分是承担违纪责任的方式。行政处分的种类有6种:主要是:警告,三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开除。对公务员的处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事实清楚,即公务员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证据确凿,即对公务员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其违纪行为的存在及性质和程度,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违纪,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纪;定性准确,即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性质的认定确实无误;处理恰当,即对违纪行为人的处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程序合法,即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案件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即案件查处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要完整、全面和准确。

  公务员受处分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重新确定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

  (五)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机关

  任免机关就是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具有任免权的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承担对公务员的管理,自然拥有对公务员的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机关对于违反政纪的人员,可按管辖权限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所以,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是公务员的处分机关。

  开除是最严厉的行政惩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县(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即使其任免机关达不到县一级的政府,也要报县(市)政府批准,县(市)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开除公务员。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也有一定的惩戒权,可以直接给予监察范围内的公务员以“撤职”以下处分。

  行政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惩戒决定要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并由被处分人保存一份,有关材料要立案保存。

  (六)行政处分的程序和要求

  1.行政处分的程序

  惩处国家公务员是一件政策性很强、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按法定程序作出的惩处决定无效。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程序一般是:立案、调查、公布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审核、审批机关批准。

  (1)立案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发现或者受理检举公务员有违法失职行为需要查处时,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和案件的管辖范围,履行立案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可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j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范围,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予立案”。

  (2)调查

  即对公务员违纪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审查、判断。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慎重的科学态度,运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全面搜集证据,查清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违纪的原因等。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

  (3)公布调查结果

  调查工作结束时,应在一定会议上公布调查结果。公布调查结果时,应通知本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诉,也允许别人为其辩护。

  (4)提出处分意见

  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意见。监察机关认为应给违纪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则提出监察建议。

  (5)作出处分决定

  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处分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处分决定;任免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可直接作出监察决定,给违纪公务员以行政处分。公务员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定时间内向任免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任免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但在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处分的执行。

  为了防止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保证行政工作的效率,依法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办案时限加以必要跟定。一般说,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违纪公务员的处理,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至迟不得超过1年。

  2.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

  (1)事实清楚

  违纪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只有查清违纪事实,才能正确地运用纪律手段,惩处违纪公务员。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必须对公务员违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查证清楚。

  (2)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应全面搜集证据,听取犯错误人的陈述和辩解。只有犯错误人的陈述,没有证据,不能定案;证据充分确凿即便犯错误人拒不承认,也可定案。

  (3)定性准确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确定问题的性质。对一时难以确定的案件,可以采取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

  对违纪公务员的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参照本人一贯表现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对于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公务员,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于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务员,可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公务员,可给予撤职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给予开除处分。

  (5)手续完备

  违纪公务员行政处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事。报送案件,材料要齐全。

  (七)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是指公务员在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后,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经过法定时间的考验后,原处分机关解除其所受处分的一种行政行为。解除处分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才可能解除处分

  受开除行政处分的,不存在解除处分问题。

  2.解除降级、撤职处分时不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而是根据公务员自身的素质、实际表现和职位空缺情况,按照任用程序重新任命新职务和确定新级别。

  3.解除处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公务员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法定的考验期限届满。所谓有悔改表现,是指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从中吸取了教训,没有重犯过去的错误,只有这样才可以解除处分,否则,不能解除处分。所谓法定的考验期限,是指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处分的时间界限,它因处分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说来,受警告处分的,半年后可以解除处分;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经过一年可以解除处分;受撤职处分的,经过两年可以解除处分。

  4.公务员在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所谓特殊贡献,是指公务员做出了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杰出行为,比如有重大发明创造,挽救或防止重大事故有功,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规定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调动受处分公务员悔过自新的积极性,既坚持了原则性,又体现了灵活性。

  5.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后

  其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等,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6.解除处分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先由公务员本人写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再经所在机关通过,报原处分机关批准,并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存入本人档案。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公务员惩戒法规中没有解除处分的规定。1954年2月14日政务院《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撤销处分:受行政处分后,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受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后,经过半年至一年工作或学习的考验,证明确已改正错误者;受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后;经过一年至两年工作或学习的考验,证明确已改正错误者。这个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好的,但“撤销处分”的提法不准确,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如果处分是错误的,就应该纠正。正因为“撤销处分”容易引起误解,所以1957年的规定取消了“撤销处分”的条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公务员法》总结过去的经验,同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作出了解除处分的规定。这对于完善惩戒制度,维护被惩戒公务员的权益,意义重大。

发布于 2023-01-02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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