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的公务员纪律
(一)民族地区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1)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政策和法律是党的生命线,党的民族政策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民族法律是实现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基本保障。民族地区的公务员要坚持不懈地学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以此指导自己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执行。少数民族公务员尤其要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给少数民族群众起到表率作用。
(2)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又规定: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要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3)妥善解决宗教问题。“民族宗教无小事”,宗教的民族性和长期性特点决定了宗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民族问题,由宗教问题导致的民族问题在短时期内是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这势必会影响民族关系的协调,对国家或地区的稳定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这就要求民族地区的各族干部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工作和宗教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妥善解决宗教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4)要做好民族地区的稳定团结工作。影响民族地区稳定团结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一些民族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活动猖獗,民族关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民族地区的公务员要坚持疏导教育的方针,不激化矛盾性质,不扩大矛盾范围,并对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顽固分子,依法坚决打击。第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的民族自我意识增强。如果任由民族意识无节制地发展,容易滋长民族主义思想,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这就要求民族地区的公务员在对待民族意识的问题上,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导下,对健康的民族意识加以保护,对不健康的民族情绪加以引导。
(5)少数民族公务员要积极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少数民族公务员土生土长,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同本民族人民有着血肉联系和深厚感情;熟悉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懂得本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要求。他们是党和国家与少数民族群众之间不可替代的桥梁和纽带,是少数民族群众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如果少数民族公务员不能够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就会导致或加剧民族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矛盾,甚至产生隔阂与不信任,不利于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发展。
(6)不得有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倾向。历史遗留下来的“大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并没有从某些汉族和少数民族出身的公务员脑海里彻底清除。他们仍死死抱着“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错误信条不放,以“族”为壑,表现出严重的本位思想和局部利益思想,不能讲团结顾大局,将狭隘的民族小集团、小群体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上。因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明文规定: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民族地区的公务员尤其要肃清这两种思想,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信任,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二)加强民族地区公务员纪律约束的重要意义
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加强民族地区公务员纪律约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是维护民族团结、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三是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重要保证;四是对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