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监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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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监督的方式

  环境行政监督所涉及的内容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要使环境行政监督行有实效,除应进一步明确规定监督主体的监督权能、监督内容等之外,还应针对性地规定实施监督的方式方法系统,并使该系统实现经常性监督方法与随机性监督方法、定期监督方法与不定期监督方法、书面监督方式与实地考查监督方式、对组织的监督与对个人的监督、内部监督方式与外部监督方式等的有机结合。如果没有科学、合理且具实际可操作性的方式方法,环境行政监督就不可能达到应有的良好效果。

  对于包括环境行政监督在内的行政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因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论是在有关立法文件中,还是在行政法论著中都不甚统一。例如,《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一书说:“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实践,一般认为,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共同适用的方法有调阅审查、检查、登记、统计、送达违法通知书、即时强制六种。”《行政行为法》一书则将行政检查的主要方式方法归纳为审查、调查、检查、听取汇报、统计、调阅、登记、责令提供必要的资料、清查、考核10种。根据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行政监督的有关规定,以及环境行政主体实施监督的实际,我们将环境行政监督的方式方法归纳为以下几种:

  1.书面审查。即通过审查有关书面文件材料以了解监督对象及其有关工作或情况的监督方式。被审查的文件材料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由被监督对象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监督机关审查备案的文件材料。如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建设项目工程财务报表等财物资料。另一类是根据监督的需要,由环境行政监督主体要求或责令监督对象提交,甚至依法强制保全的各种文件材料。如下级环境行政主体向上级环境行政主体所提交的书面工作汇报、执法情况总结报告、被扣留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2.谈话了解。即由环境行政监督主体的工作人员与监督对象或与监督对象有关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知情者,通过面对面或电话通讯、会议座谈等的方式进行谈话,以了解和调查有关情况的方式。谈话了解的内容应仅限于监督过程中可能或已涉及到的问题,不应向被谈话人了解无关事项。谈话了解一般应制作笔录。

  3.问卷调查。所谓问卷调查是指环境行政监督主体通过设计并向一定范围的公众发送问卷的方式,对监督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形式。如为了较全面客观地了解某个监督对象的执法状况,环境行政监督主体可以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问卷调查表,了解和征求群众对监督对象执法状况的实际评价。

  4.实地检查。所谓实地检查是指环境行政监督主体派员或组成工作组、巡视检查组、专案组等亲赴有关地区或现场,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如执法人员前往排污企业就其排污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是一种比较正式的监督方式,也是监督工作中最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方法。

  5.实物检查。实物检查是指通过对物的检验、验证、清点、分析、统计等方法以对监督对象有关监督内容和事项进行的监督。例如环境行政监督主体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检验、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的检验、对大气质量的检测、对核设施或者放射性物品的检测等。实物检查是实施环境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方法,其检查结果往往又是环境行政主体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重要证据或者根据。

  6.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是指环境行政监督主体按照一定标准和方法通过对监督对象进行考试、考核和考评等而实施监督的方式方法。如环境行政监督主体对所属国家公务员进行的法律知识或者业务知识的书面考试、对企业污染水平考核考评。

  7.其他方式方法。在上列六种最主要、最基本的监督方式方法以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监督方式方法,如环境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理复议案件对下属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进行监督等。

发布于 2023-01-02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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