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审计的特征
1.环境行政审计的主体是国家专门的行政审计机关,环境行政审计是行政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由其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国家审计机关系国家行政机关。
2.环境行政审计在性质上属于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的行政行为。国家审计监督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既不同于具有内部监督性质的内部审计监督行为,也不同于社会审计组织的社会审计监督行为,属于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较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属性。
3.环境行政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既包括具有环境行政审计事项的政府及其行政主体,也包括有环境保护审计事项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所谓“环境行政审计事项”,就是指作为被审计单位的行政主体、企事业单位所从事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且属于环境行政审计监督范围的工作或者其他事项。任何行政主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如果其工作中不存在环境行政审计事项,可能成为其他类型的行政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但一般不会成为环境行政审计的被审计单位。
4.环境行政审计监督是由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与环境开发、利用、保护等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经济效益状况等的审查、核实、评价活动,对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执行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较好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所实施的专门性监督。这就是说,环境行政审计作为行政审计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是否履行法定环境职责或者义务等所进行的全面性、广泛性、直接性的监督,而是通过或者主要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经济效益状况等的审查、核实、评价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是否履行法定环境职责或者义务等所实施的针对性很强的一种专门性监督。因此,环境行政审计监督的主要作用和功能,就是促进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使用与环境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