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的特征

chang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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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的特征

  (1)环境行政执法具有单方性。即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可自行决定或直接实施执法行为,而无需与环境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2)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多部门性。有权从事环境行政执法的部门,除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外,还有许多相关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公安等部门。正因为环境行政执法多部门性的特点,所以环境行政执法特别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和配合性。

  (3)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具有多样性。其手段包括环境行政确认、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裁决、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征收、环境行政补偿与环境行政赔偿、环境行政指导等。一些国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相结合产生了环境行政刑法制度。另外,由于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点,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具有很高的技术性要求,因此执法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环境科学技术知识。

  (4)环境行政执法具有超前性。即环境行政执法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在环境被污染或破坏的危害结果发生之后,而是在其发生之前进行的。这种执法的超前性经常表现为通过行政制裁及时制止危害环境后果的发生。

发布于 2023-01-02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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