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许可的内涵
(1)环境行政许可是依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相对人的申请是实施这一手段的前提。同时相对人的申请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即相对人凡欲从事某种法律规定的特定活动(如建设某项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工程),都须申请环境行政许可。
(2)环境行政许可由有权许可的环境执法机关作出,在多数情况下是由环保部门作出的。
(3)环境行政许可一般是以向相对人发放许可证或审批证明等书面形式表现的,环境执法机关一般不以口头形式向相对人作出行政许可。但也不是说,行政许可绝对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在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当事人拟从事的一些简单的活动,环境执法机关可以口头形式作出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