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环境行政许可手段的注意点
(1)关于申请相对人要取得许可证或审批证明必须先提出申请,申请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接受申请的机构必须是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或发放审批证明的机关。如接受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的机关应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或审批才能进行的活动。如目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应是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③申请人必须具有从事许可或审批所指的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如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单位,必须已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并且该设施的试运行已达到了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所规定的目标值。又如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须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应具备的人员、设备、场所和评价经历。
④申请人要有明确的申请许可证或审批证明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如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申报其他有关材料。
(2)关于申请的审查。环境执法机关在接到申请后,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除审查书面材料外,还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审查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将构成失职或视为已获许可或审批通过,如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申请材料分别在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签署意见的,可视为已被确认。
(3)关于许可证的颁发和审批证明的发放。环境执法机关决定批准申请的,应立即办理手续,颁发许可证或发放审批证明。决定不批准申请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关于许可证或审批证明的撤销废止及变更。
①许可证或审批证明的撤销。是指由于某些情况的出现,环境执法机关宣布已经颁发的许可证或已经发放的审批证明自始至终不存在效力。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许可证或审批证明可被撤销:
a.颁发许可证或发放审批证明的机关没有颁发或发放权或者主管人员滥用职权。如根据规定,某跨省的建设项目应由国家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某省环保局却向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发放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证明,就是一例。
b.申请人不具备取得许可证或审批证明的资格和条件。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环保部门提交,如果该文件是由设计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的,就属这种情况。
c.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审批证明。如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谎报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而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就属这种情况。
许可证被撤销后,持证人已经从事的活动无法律效力,持证人不能再从事许可证规定可从事的活动,若要从事该项活动须重新申请许可证。审批证明被撤销后,已经进行的活动无法律效力,尚未完成的活动应停止完成,如环保设施闲置的审批证明被撤销后,环保设施须继续运行。若要从事审批证明所允许的活动,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是环境执法实践中,鉴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特殊性,当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三同时”等审批证明被撤销后,一般都不停止建设项目的运行,而是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补办有关手续。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和审批证明的,执法机关可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②许可证或审批证明的废止。许可证在下列情况下可废止:
a.因许可证期满而废止。如某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那么5年后这一许可证即废止。
b.因许可的活动终止而废止。如某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不久即倒闭,停止生产,不再排放污染物,此时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活动已终止,该许可证即废止。
c.因持证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吊销。如根据《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渊)放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当地环保部门根据情节,有权中止或吊销其排放许可证。
③许可证或审批证明的变更。发生下列情况,许可证或审批证明可依法变更:
a.持证人从事的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如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途径等有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依法变更许可证。
b.持证人的条件或资格发生重大变化。持证人从事的活动或持证人的条件或资格的重大变化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不能仅仅靠许可证或审批证明的变更来解决问题,而需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