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许可与一般环境行政许可的比较
理论上都将行政许可的目的界定为确保社会正常运行的衡平机制和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更有效地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
然而,具体到环境行政许可这样的目的是很不全面的。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目的主要是在与解决环境公益和经济个益之间、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之问可能发生的冲突。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势必要从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环境资源,实现人类的永续利用.确保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这条中“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正是针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特殊目的作出的。
二、环境行政许可和一般行政许可从许可的性质上看行政许可的性质应该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从表现形式上,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任意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形式的存在,许可制度无法成立。就实质内容而言,行政许可则是指对相对人权利资格的确认和保护,正是因为行政机关依法对不具备行使该权利之能力和不具备履行行使该权利应承担义务之能力的相对人任意行使陔权利的限制,才有效地确认合格相对人的权利资格。从而有效保障了合格相对人的权利实现。从这个层面上讲,我们可以将行政许可认定为是一种无害性审查。法律要求相对人不得未经申请即迳行从事某种行为,并非根本禁止该行为,而是为了通过相对人的申请,使行政机关有机会事先审查其所从事行为的无害性。
对于一般的行政许可而言,将行政许可的性质界定为一种无害性审企可以说是无懈可击的。但是,在环境行政许可巾,确实稍欠妥当。比如,排污许可我们就不能将它看作是一种无害性审查。排污一定是有害的,势必会造成环境污染.不排污在目前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许可应该说将有害性降到最低限度的行为。
三、环境行政许可和一般行政许可从发展趋势及原因上看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统一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巾火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为实施这部法律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分两批取消和渊整l300项行政审批项目,而后国务院又做fti决定,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至此,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达到国务院部门审批项目总数的近一半。这些举措表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客观上造成了行政许可事项的减少和行政许可范嗣的缩小。那么,这种减少和缩小是否也波及环境保护领域呢?总的来说。在大量行政许可事项被清理掉的情况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被清理的却非常少。自2003年8月27日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至今,仅有5项环境行政许可项目在2004年5月l9日被宣布取消。在地方上,被清理掉的行政许可事项很少涉及环境保护方面。以北京为例,在取消的174项行政许可事项里没有一项属于与环境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一般的行政许可法和环境行政许可法的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国家一方面在逐步削弱一般行政许可,同时一方面又大有加强环境行政许可的趋势。这样做的原因,从理论层面上讲是行政许可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从现实角度讲国家是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巾,政府要大踏步地退出市场领域,充分依靠市场规律来起调节作用,改变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在经济领域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地位,行政许可过多过滥会损害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和丰十会进一步发展。
但是,在行政许可总体数量减少的情况下,为什么环境行政许可的数量会有所增加呢?这就需要从环境法这门学科的特殊性来考虑。环境法的基本任务在于确认和平衡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在当今社会各种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可以对资源进行有效分配,防止市场主体在稀缺资源的利用方面进行无序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环境行政许可正是政府协调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所采取的手段。经济发展是当前社会的头等大事,在经济的发展中涉及到环境利益时,我们义要放缓经济的脚步顾全环境效益,只有两者兼顾才能实现经济的健康持续增长。这也是环境行政许可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