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负债时应考虑的因素
(一)应明确负债的根本性质
负债的根本性质应该是一种清偿责任,它不仅包括过去事项和交易所形成的现时义务,而且包括某种将来业务结算。这种将来的业务结算必须为法律和其他强制性约束所规限。
(二)通过清算这一特征将负债与非负债区别开来
企业的资金来自三类个体,即企业终极所有者之外的个体、终极所有者及企业主体自身。第一类个体提供资金的基本特征在于需要清算,即在可合理预见的将来。企业需要用一定手段清算这部分资金来源。终极所有者以资本形式提供资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持续的投资利益,该类资金的基本特征不在于清算。企业主体通过经营盈利形成的资金来源最将为终极所有者拥有。也不强调资金的清算。可见,负债是需要清算的而非负债是不需要清算的。
(三)对负债具体特征的必要说明
负债清算手段应包括转移资产、提供劳务及发行权益证券三类。但对于以发行权益证券方式进行清算的资金来源项目应作具体分析。若用于清算的权益证券导致该项目实质上体现了资金提供者与企业的所有权关系。则该项目不应作为负债;若实质上未体现所有权关系,则该项目在清算前应列为负债。至于判断所有权关系的标准,正如前面所述,如果资金提供者也是风险承担者,就说明其所有权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