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信托
教育信托界定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处分,由此产生的利益归不特定的受教育者共同享有的行为。
教育信托起源于英国。1601年英国颁布的《慈善用益法》(StatuteofCharitableUses)序言中规定,“资助学术机构、兴办免费学校和资助大学教授”属于慈善目的的范围,以这些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此后被认为是教育信托。目前,除英国之外,美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教育信托。
就我国的公立高等教育而言,教育信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为:(1)信托财产为国有资产。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方式,其载体是信托财产。在公立高等教育信托中,信托财产属于国有资产,具体表现为国有土地、房屋、资金等。(2)委托人、受托人分别为国家、公立高校。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提供财产设立信托的人,受托人则是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我国《高等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该法60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可见,公立高等教育信托的委托人是国家,而受托人则为公立高校。(3)信托期限具有长期性。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设立信托时均自由约定信托存续的期限。由于公立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因此,公立高等教育信托的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