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托的性质
信托依其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可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私益信托则是指公益信托以外的其他信托。由于教育信托的目的在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受教育者,因此,从性质上看,教育信托应属于一种公益信托。我国《信托法》第60条即明确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信托的目的应当具有绝对的、排他的公益性,不得含有非公益的目的。例如,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发行了“爱心成就未来一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年度实现收益率3.72%,第二年度实现收益率4.9114%,两年累计向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208,449.68元,并分别在石屏县和大姚县修建了两所公益信托希望小学。“爱心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期收益为2.475%,投资收益超过2.475%部分将捐赠给云南省青少年基金会,用于修建信托希望小学,救助云南省内失学儿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这一信托虽然具有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但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教育信托,它其实是将发展教育事业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理财功能相结合的一种信托。在该信托中,委托人的目的首先在于投资和营利,只是附带起到了发展教育事业的作用,因此,将其定性为私益信托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