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物材料保藏的手续要点
专利保护制度,可以认为是一种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制度。这里的公开必须的充分的公开,即公开必须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实现的程度。而对于一些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如果该生物材料公众是不能得到的,并且对该生物拆了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申请人应该办理保藏手续。生物材料保藏的手续应该注意下面几点: 1.保藏日期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由于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对其发明予以充分公开,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保藏生物材料样品是文字说明的重要补充,它和说明书一起实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因此,提交保藏的日期应当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如果生物材料样品在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但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对于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日期在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优先权要求或者声明该生物材料的内容不要求享受优先权,否则,该生物保藏将不被承认。生物保藏不被承认往往会导致公开不充分。 2.保藏单位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单位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国际保藏单位保藏。即 《布达佩斯条约》中规定的国际保藏单位。国际保藏单位每年略有变化,申请人应当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的公告。我国目前的两个国际保藏单位分别是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CTCC)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GMCC)。 3.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机构内保藏的生物材料,应当由该单位出具保藏证明,并确认生物材料的生存状况,即出具存活证明。 申请人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时限是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 4.保藏信息的记载 申请人应当于申请时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在4个月内补正。在请求书中写明生物材料的保藏信息能使专利局获知该申请的发明内容涉及一种新的、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并能依据该保藏信息进行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手续的审查;而在说明书中的生物材料保藏信息和申请人提交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一并作为申请人公开其新的生物材料样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