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什么?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公约》的总体目标是鼓励建设可持续未来的行动,主要目标有三项: 1、保护生物多样性、 2、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 3、公正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 《公约》涵盖了所有层面的生物多样性,即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此外,通过《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公约》还涵盖生物技术。事实上,《公约》涵盖了与生物多样性及其在发展中的作用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所有领域,包括科学、政治和教育、农业、商业和文化等等。 缔约国会议是《公约》的理事机构,是由所有《公约》批准国(或缔约国)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缔约国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审查《公约》的实施情况、确定优先事项和落实工作计划。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公约秘书处)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主要职能是协助各国政府落实《公约》及其工作方案、组织会议、起草文件、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调及收集和传播信息。公约秘书处的负责人为执行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