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整合的内容
吸收被并购企业的固定资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即要使并购后企业具有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完整的固定资产,它应能满足以主营业务为核心的采购、生产、销售、科研等环节的需要。
(2)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即整合后的固定资产应适应企业近期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长远的发展战略规划。
(3)效益,即在短期内能产生预期的并购效益,减轻并购后企业的财务压力。
(二)剥离出售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整合还可以采用剥离出售的方式。公司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可使资产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剥离与并购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并购是企业扩张战略的选择,而剥离作为一种收缩战略,与扩张战略相对应,是并购的相反过程。如并购企业可在并购完成之后出售被并购企业的资产或业务,以获取现金回报;可通过剥离纠正以前草率的甚至是错误的收购活动;在受到收购威胁时,还可能会剥离所谓“皇冠上珍珠”以抵制收购方收购意图;有时许多资产出售等分拆计划,早在并购前就已经是并购方一揽子计划中的组成部分;在有的并购活动中,还将被并购企业进行分拆出售资产作为收购资金的部分来源。
并购后企业剥离出售的资产主要是指长期无效益的、与总体发展战略不相适应的,以及难以被并购后企业吸收的固定资产。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固定资产的剥离问题:
(1)长期未产生效益或效益低下的固定资产。并购后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账面固定资产数量较大,由于多方面原因,有相当一部分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效益很低、改造较难或增效潜力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不把这部分固定资产纳入并购后的企业中。如果并购方也有一部分固定资产效益低下,也可考虑一并剥离出售。
(2)基于并购后企业的发展战略剥离一部分经营性固定资产。企业通过并购规模扩大后,可考虑改制上市以促进企业的迅速发展。从上市角度考虑,并购企业应吸纳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或与上市公司业务不相关的资产。
(3)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用于生产和行政管理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在并购后由于生产部门和管理机构的调整或缩减,有可能出现多余。因此对这些资产也要考虑部分剥离,如总厂行政机关的办公楼、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4)辅助生产系统(后方企业),主要包括动力系统、主业生产的工具和模具生产系统、维修系统等。对这部分固定资产,并购企业应视具体情况考虑是纳入并购后企业,还是剥离出去。
(5)研究开发机构、销售系统、进出口部门及财务公司等,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纳入并购后企业。
实践表明,是否剥离某一部分固定资产并不是绝对的。但是,决策者在具体决定是否剥离某一部分资产时应明确剥离或不剥离的缘由,做到吸纳与剥离的资产界限分明。一般而言,并购企业应及时将无效或低效资产、不良资产、闲置资产从全部资产中剥离出去,以节省资产整合成本,尽快产生协同经济效应。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并购之初,制定收购计划时就应将需剥离的资产从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中剔除出来,也就是说,并购方收购的仅仅是被并购企业的部分资产(优良资产、有用资产),一部分需剥离资产则应事先计划好不收购。这样就免去了很多的工作,做到省时、省力和省钱。
(三)整合其他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和不需用固定资产一般不纳入吸收整合的范围。由于它们并未产生效益,可考虑剥离出售。如果这些资产在并购后将投入企业使用,并产生预期收益,则应考虑吸收到并购后企业中。
关于土地的整合问题。并购后企业应将被并购企业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用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之内,不作为土地入账。
关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整合问题。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产权不属于企业,而且一般价值较大,所以通常不纳入吸收整合的范围。并购后企业可按原被并购企业所签的租赁合同执行,也可由并购后企业与出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