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补救制度的价值
1.规模效应和公平竞争的双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合并能够整合多个企业的组织、人员、物资以及经营活动,产生规模效应,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形成资产雄厚、技术先进、管理高效的大型企业,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经济效益也得以提高,这对于企业的做大做强和整体竞争力的增强都是有好处的。但同时,合并在客观上会造成企业市场份额的增加,这可能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面对企业合并带来的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反垄断主管机关都采取措施对企业合并进行法律控制。
但就企业合并的整体情况来看,真正完全符合和完全不符合竞争主管机关审批要求的合并毕竟是少数,多数案件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对竞争的潜在威胁而不符合主管机关要求"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的目的,不是为了简单地禁止或否决某项合并本身,只是因为该项合并可能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效果,需要反垄断法来防止并努力消除这种威胁。事实上绝大多数的企业进行合并,主观上并不是以获得垄断地位加以滥用进而排除竞争为目的,他们只是为了充分利用规模经济效益来取得更好的市场绩效。此时,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完全禁止该项合并显然不是最佳选择。若一概禁止可能带来损害竞争效果的合并,便会损害合并带来的效率。但若不加禁止,一味放任,则会导致市场集中度过高,对市场的竞争造成损害,从而最终损害生产效率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竞争主管机关均制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允许经营者对监管机关认为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改,或者由监管机关发布命令附加限制条件批准合并。这样,一方面竞争主管机关的竞争顾虑可以消除,另一方面,企业的合并愿望也得以实现,对整个社会的资源整合和经济效率的提高都具有积极作用。总之,该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它有效地实现了规模经济效益和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达到了反垄断执法机关、经营者集中各方等多方利益协调共赢的结果。因此,有人把合并补救制度称为/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双赢救济。
2.避免合并失败带来的经济损失
在反垄断法领域,判断一项合并活动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以及对竞争的损害到达怎样的程度,标准是十分复杂的。我国《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了在审查过程中有六条因素需要考虑;在美国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中,评价一个横向合并是否具有竞争效果时的分析方法大致分为了5个步骤:第一,审查合并相关市场的集中度是否会显著提高;第二,综合其他因素,进一步评价合并是否会产生潜在的反竞争效果;第三,考虑潜在的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以及对合并的反竞争效果的阻止或抵销程度;第四,考虑合并企业的效率;第五,考虑合并双方中是否有一方面临着破产的威胁。除了判断标准的复杂,反垄断法本身也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这样就使得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市场条件下判断合并对竞争的影响,变得十分困难。因此,企业对于主管机关的审批结果也难以预料。
现实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合并案件往往涉及较大的金额,一旦合并被禁止,当事人之前为合并所作的准备工作就会成为浪费,给当事人和社会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但是通过合并补救制度,合并企业与竞争主管机构进行沟通协商,以合并补救的形式对合并行为进行修正,这样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便可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个较为明确的预期,避免盲目合并带来的经济损失"
3.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有学者指出,“一个以否决著称的合并规制制度一定不是一个好的合并规制制度,一个好的合并规制制度应当既能促进合并又能有效保护市场竞争。”美国、欧盟这两个世界上最发达的企业合并规制制度国家的经验也这样告诉我们。尤其当今世界正处于第五次企业合并浪潮之中,我国现在产业结构存在不合理因素,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反垄断机构如果能够充分地利用好合并救济制度,发挥合并补救的制度功能,将有助于构建良好的竞争环境,实现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将对我国产业的优化升级的迅速实现做出十分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