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决的形式
广义的全民公决在形式上可分为三类:全民复决(Referendum),公民创制(Popular Initiative),与直接罢免(Recall)。
公民复决在法学上主要是指对议会所通过的宪法案或者法律案进行公民投票表决;所强调的是对议会的初步决定进行公民投票表决,然后根据表决结果决定是否可行,从而决定宪法和法律的合法性。19世纪对宪法实行公民复决的国家包括法国、瑞士和美国等国。从公民复决的对象来看,公民复决包括制宪复决(宪法通过和宪法修正)和立法复决(普通法律的通过和修正),也包括对一些重大决策和一般自治问题的复决。
公民创制是由公民草拟、提出创制的宪法案和法律案,可以分为制宪创制和立法创制:前者指的是承认公民有权利就宪法修正问题提出建议案,并要求付诸全民公决。后者则承认公民有权就普通法律的制定提出议案并辅助公决。公民创制提出的建议案按内容可分为原则性议案和完整性法律议案:原则性法律议案是公民关于宪法问题的建议仅提出修改的原则;而完整性法律议案则要求公民就制宪和立法问题提出体例完整的法律草案(如韩国1982年修宪时教授金哲洙等人提出的《修宪六人学者试案》)。
直接罢免指的是公民有权要求付诸公民投票,以罢免失职的国家官吏,这种要求达到一定时必须提交全民公决。这种直接罢免的制度起源于古雅典为保障民主政体不被改变而创制的“陶片放逐律”,以此驱逐可能的僭主和寡头政治人物。直接罢免制的对象包括议会议员(如日本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召回制”和美国各州宪法针对议员的直接罢免制)、行政官员和法院法官(也包括美国部分州所实行的“直接撤销判决”制度,即通过地方公民投票撤销法院判决)。由于法院要保证其司法独立性以及司法过程的权威性,直接罢免法院法官这一制度并不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