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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此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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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此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税法
一勘察设计单位在中标取得一份设计合同后,决定与 另一设计单位共同设计,规定双方联合设计,从项目收入中扣除双方共同的费用后,按取得毛利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发票由设 计中标单位开具,联合设计方分得的毛利在扣除税金后由中标方 支付给联合设计方。请问如此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联合设计方是否还需再缴纳营业税?企业进行项目联营而不成立新的联营 企业,这是否符合税法中关于联营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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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7 04:16
税法中并没有对联营进行明确的定义,根据《民法通 则》的规定,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 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分3大类:①法人 型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②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 ③合作型联营,又称松散型联营。 企业进行项目联营而不组成新 的联营企业,属于合作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 形式。 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 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 联营。 《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 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 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因此,对于这种联营方式 下的经营行为,应按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来缴纳相关的税收,对 于中标方来讲,其支付给联营方的费用可以作为费用来列支,联 营方取得的设计收入应按营业税有的关规定缴纳“服务业”营 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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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鲤鱼用户
用户来自于: 未知
2022-06-17 04:13
税法中没有对联营进行明确的定义,根据民法通则的 规定,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 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分三大种类:(1)法人型 联营,又称紧密型联营;(2)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 (3) 合作型联营,又称松散型联营。 企业进行项目联营而不成 立新的联营企业,属于合作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 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 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 任的联营。 《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 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 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因此,对于这种 联营方式下的经营行为,应按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来缴纳相关的 税收,对于中标方来讲,其支付给联营方的费用可以作为费用来 列支,联营方取得的设计收入应按营业税有的关规定缴纳“服务 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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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17 04:13
更新时间
2022-06-17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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