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写明了逾期交租金要付月租金的%50当违约金。本应该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付清房租及保证金,因为签合同之前的20天就已经把门面给他用了,大家都是认识的熟人所以就没那么计较,签合同的时候他说没带那么多,改天给了就是,结果每次打电话每次拖一转眼又过了20天。到现在已经使用了40天了却分钱未交,我今天打电话给他,告诉他明天再不交就要算逾期违约金了,他却说什么逾期违约金哟,完全不知道。而且租金也还是不打算付,说是春节前争取付了。 我晕,完全是把做生意那一套弄来了。 最后我就说只有用法律解决了,他却说无所谓。我现在需要书面发函追讨留下证据后再起诉好,还是直接起诉追讨好呢? 我现在起诉他能够追讨违约金吗?合同说约定的月租金的%50当违约金是否合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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