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管理活动,司法行政业务包括哪些
司法行政工作包括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广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国家对司法组织和司法活动的管理。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沟通等活动。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公证、律师、调解等组织中的行政管理活动。狭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对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过程的管理。它包括两个层面:外部系统对其进行的司法管理;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管理。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具体职能如下:
1、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非行政管理活动,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非行政管理活动,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