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的原则
1.合法原则。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的任职是一项法律行为,公务员一旦任职,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务员法律法规规定了任命公务员的原则、任命机关、任命权限、任命范围和任命程序。任命公务员必须依法进行,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任用工作中出现失误。
2.因事择人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前提,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特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因事择人,建立精干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完成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率。因人设事、任人唯亲往往导致效率低下,机构膨胀,是公务员任职的大忌。
3.量才适用原则。量才适用既能发挥公务员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体效能。有些公务员,如文秘,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已经积累了和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方法,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特殊专业的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的知识专业化程度高,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
4.注重整体效能原则。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行政工作不能由一个公务员完成,协作和配合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公务员任职不能只考虑一个公务员的才能和知识水平,考虑一个职位的要求,而应该把公务员放到一个系统里来考量。只有从整体效能出发,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做到知识互补、智力互补、专业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和性格互补,扬长避短,互相配合,才能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此外,还应不时关注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及时任免,达到动态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