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的条件
世界各国为了在公务员的任职方面有法可依,都对公务员任职的条件做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瑞士联邦公务员章程法》第4条规定:“任命须有某些条件,其中主要是年龄、品行、知识和军衔,任命取决于考试和实习结果。”阿根廷公职人员的任用,采取考试制度,择优录用。其主要标准是:具有胜任工作的才能,具有良好的德行,具有适应工作的精力。
《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3)转换职位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这六种情形又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必须对其加以任职。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录用和调任。新录用人员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任免机关屋口必须予以任职,调任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也应及时予以任职。一经上任,录用人员和调任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便正式确认,其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也正式形成。因此,这种类型的任职,可以说具有双重含义,既具有正式确认其公务员身份的意义,也具有正式确认与任免机关的职务关系的意义。第二种类型是当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的时候,也就是公务员从原来的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上去,任免机关应及时加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职务发生变化有四种情形,即转换职位、晋升或降低职务、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和因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这种类型的任职是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不具有确认公务员身份的意义,只具有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