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的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行政机关在职数限额内,查核职位空缺数,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并向任免机关提出报告。报告中应写明任职理由、任职方案、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为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做好任职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应当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以及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人事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考核材料,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法定的任免机关,按照法定权限讨论决定任命公务员。有关机关领导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和人事部门领导。有关领导可举行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会议讨论结果和批准意见应作出记录。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