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监察的程序
1.一般检查的程序。监察机关依法制定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前,应书面通知被检查部门和有关的公务员,说明检查的内容、目的、时间、方式、要求和纪律等;根据需要,监察机关可聘请与被检查机关事项相关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被检查部门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上级主管机关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专项检查的程序。依法制定监察计划和方案;检查前,书面通知检查部门及有关公务员,必要时可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如发现公务员有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立案调查。
3.立案调查的程序。(1)初审,即判断有关材料是否具备立案条件;(2)立案,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凡属涉及处级以上公务员的重大案件,都应在决定立案后,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3)调查前,通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与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4)取证,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以及视昕资料等;(5)限期结案,立案后应在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6)结案,对经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无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子撤销,并通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并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检查决定;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