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救济的功能
1.保护相对方的环境权益
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引发行政争议,而对争议的解决正是行政救济制度设立的目的。通过有关国家机关改变或撤销违法或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责令环境行政主体赔偿或补偿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使行政争议最终获得解决,构成了环境行政救济的功能之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既是现代环境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现代民主宪政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现阶段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为主要途径的环境行政救济制度,对环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当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环境行政救济程序加以处理和解决,从而保护相对方的环境权益。
2.保障、监督环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权本身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行政权的存在是保障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行政权又存在着被随意决定和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如何监督环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就显得尤为重要。环境行政救济通过对合法环境行政行为的维持,对违法和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予以确认、变更或撤销。一方面有力地支持了环境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保证了环境行政主体的正确决定能得到执行,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纠正了环境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有效地保护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说,环境行政救济既保障了环境行政主体正常、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又有效地防止了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
3.维护环境公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经济优先”思想的指导下,政府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加剧,严重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环境的公益性、整体性特征决定了在加强对公民个人环境权益保护的同时必须重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否则可能导致局部环境状况有所改善,而整体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严重后果。环境行政救济是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监督政府行为,促使其切实履行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和公共环境利益的职责,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