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契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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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契约的分类

  科斯在1937年发表了那篇“关于企业性质”的论文, 提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的命题, 为企业问题的认识与研究开辟了新天地。但科斯也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最大的疑问:企业契约同市场上普通契约有何不同? 也就是说企业契约到底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一问题, 不少学者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张五常把企业看成是要素市场上的一个合约。张维迎则讨论了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特征。周其仁则认为: 企业契约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殊合约。他指出, 由于人力资本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 使企业合约具有了不完备性, 所以, 企业合约之所以特别, 就是因为在其中包含了人力资本。 理论界一般认为周其仁的观点是深刻的, 他说明了企业契约的具体内涵。

  周其仁的观点中其实已经隐含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两个平等的契约主体。但在现代企业中, 我们看到的多是资本雇用劳动, 却很少看到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 尤其是普通员工) 平等签订的“契约”, 也就是说, 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下, 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力量也是非对称的。这就否定了二者之间平等签约的可能。也就是说, 在资本雇佣劳动的情况下, 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契约的优势, 居于相对主动地位, 而人力资本, 特别是普通人力资本所有者处于契约的劣势, 居于相对被动地位。因此, 周其仁对企业本质的认识, 实际上对传统的“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提出了挑战。

  方竹兰针对张维迎提出的“资本雇佣劳动”结论, 提出了“劳动者战胜资本是未来趋势”的基本结论, 认为人力资本将成为企业的所有权主体。其理由有二:一是资本市场的发达为投入企业的资本逃避风险创造了条件, 而人力资本由于其专用性而难以流动, 或流动贬值, 使其成为企业风险的承担者; 二是人力资本成为企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 成为企业中最重要的要素。非人力资本由于产权交易的便利, 而减少了退出困难, 但退出一个总还有另一个主体进入, 其退出的实质只是一种风险的转移, 而不是风险的降低或消失; 且人力资本只有同非人力资本结合时才能创造财富。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企业所有权主体决定的因素: 在企业中的重要性、风险承担、监督难易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衡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认为企业应该有两个对等的所有权主体: 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

  周其仁的观点只注重企业的两种不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却没有注意到同一种资本内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存在。在资本雇佣劳动的情况下, 首先, 企业的存在基础是不同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对于单个企业来说, 是一些货币资本要素所有者按照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所投入的相关资本要素, 即企业资本的来源, 这类契约及相关要素使用权的转移就构成了要素市场。其次, 企业对要素所有者投入的要素转化而来的企业资产, 以独立的法人身份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或实质性的所有权( 控制权) , 即企业资本使用, 也就是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履行过程, 构成了企业及其存在过程。这是企业的行政权威机制或剩余控制权的来源, 但这种权威由谁来行使却是由前一个契约——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中事先安排的。这种安排的本质也是一种契约安排, 在典型的公司制企业中, 其具体内容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周其仁所说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 作为一个整体) 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安排, 形成委托代理理论中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 托管人) 与特定人力资本所有者( 受托人)之间的信用托管关系;

  二是这些特定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企业资本的受托人与部分高级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安排, 形成委托代理理论中的受托人与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是这些高级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安排, 形成二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这种雇佣关系名义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 但实际上契约的企业一方是由不同层次的“代理人”来行使的,其代表的不是企业整体, 而是其所在的岗位。当然, 在非公司制企业中, 对于第一、二层次的契约可能不会全部或部分存在。比如, 在一些独资的中小企业中, 企业是由企业的投资者自己亲自经营的, 则第一、二层次的契约就都不存在了; 在一些规模不是很大的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中, 由投资者或其代表组成公司的董事会, 聘任职业经理来经营, 这里第一层次的契约不存在, 却存在第二层次的契约。

  在典型的公司制企业中, 不同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构成了企业成立的基础; 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受托人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构成了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 不同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就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我们不妨将前两种类型的契约称为企业治理契约, 而后一种契约称为企业管理契约。

发布于 2023-01-0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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