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契约不完全性的理论解释
科斯早在1937年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本质》中,就提出了“企业是不完全契约”的基本思想,但没有明确提出这一概念。1986年格鲁斯曼和哈特开创了不完全契约的理论。他们指出,“企业是不完全契约”的内涵是:当不同类型的财产所有者作为参与人组成企业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没有完全明确说明。比如,劳动合同规定了工人上下班的时间,每月的工资,但没有说明工人每天在什么地方干什么具体的工作。
劳动法规定工人加班时企业应该付加班费,但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可以加班,什么时候不可能加班,等等。为什么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因为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企业要在这个世界上生存。”不确定性使得经营或决策成为企业收益的决定性因素。
企业契约之所以是不完全的,除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外,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决定了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因为劳动雇佣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其只构造了关系框架,确定了主要目标,而对工作的具体细节、未来的报酬、冲突的处理办法等则事先很少有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雇员使用其脑力和体力完成雇主要求的任务,显然这种合同就只能是不完全的关系契约。正是由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这两类资本具有不同的特性,更加强化了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也正是由于人力资本的特殊性,使得在企业契约中应科学合理地进行人力资本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