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能否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为此,国家将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问题,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中共中央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任务、目标为: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目前我国采取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措施主要有:
1.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机构。国家要求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保证所有的下岗职工都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之一就是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和社会救济。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渠道。例如,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要求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给予政策性的优惠;要求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小型信贷部,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造林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