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伦理文化的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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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伦理文化的相关理论

  (一)功利论

  功利论也被称为“功利主义”、“功用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者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从狭义上说,主要是指以穆勒为代表的西方功利主义,从广义上说它还包括中国古代的功利主义。功利论强调企业目标的实现,以成本效益为分析的基础,通过比较投入的总成本和所产生的总效益,来判断某一决策或行为是否合乎伦理道德。在功利模式中,企业的目标、效率和利益冲突这三项因素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功利主义论证了企业经济动机在道德上的正当性问题。在经济活动中,实践清晰地揭示了一个重复千万遍的事实,即人们的经济动机是建立在谋利的基础之上的,离开了利益,经济活动就难以想象。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他还认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使自己出丑。”

  其次,功利主义提出了企业经济行为的道德规范问题。在企业的经济动机之中有各种倾向,而这些“倾向”必须要用伦理来规范,这样就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如在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等。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指出:“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需要一套规则,需要一套意识形态来为它辩护,并且需要一种个人的良知促使他们去努力实行这一规则”。功利主义将“效率”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并且论证了它在伦理上的合理性。但是,效率至上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和指责,集中于一点就是:漠视甚至取消了公正原则。

  (二)道义论

  道义论又称“义务论”,主要指人的行为必须参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正当性去行动的伦理学说。它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和履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强调人们的道德动机和义务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对义务的不同解释,较有影响的道义论伦理学主要有基于权利的义务论和基于正义的义务论。

  基于权利的义务论的行为评价原则是,一个人只有当他的道德出于对个人的正当权利的尊重或者说是出于义务时,才是正确的或正当的。所谓正当权利,是指经过哲学论证或人们公认的一些道德权利。例如生命、财产、平等、自由等人权。基于权利的义务论是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的,他从两个方面来表达自己的思想:道德行为的本质不在于幸福或需要的满足,而在于义务;所谓出于义务,是指仅仅为了遵循先验理性制定的道德规律而遵循着道德规律,此外别无其他的目的。于是,道德行为的标准就是目的的善与行为的善是统一为一体的。

  基于正义的义务论是基于权利的义务论的一种升华或发展。权利所表示的是一种应当予以满足、他人不得加以干涉的要求,一个人的权利即意味着另一个人的义务,权利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正义的主要含义是公平,表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正当的关系。基于正义的行为评价原则是,当一个人在道德上符合正义或公平的原则,才是正当或正确的。现代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公平或正义的分配应该是平等或平均的分配,“所有社会价值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所有社会价值可以分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经济利益两大类。义务在罗尔斯那里主要是指“自然义务”,即为他人做好事的义务和不做坏事的义务。这些义务在任何制度下都有效,有约束力,人没有选择余地。

  (三)美德论

  功利论、道义论解决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而美德论解决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性质的人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智的美德,以知识、智慧的形式表现出来;另一类是道德的美德,以制约情感和欲望的习惯表现出来。两者之间必须要有实际的训练,通过道德的践行让人达到至善。美国著名哲学家麦金太尔在其《德性之后》中,面对当代的道德危机,站在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立场上对西方以功利和权利为中心的现代西方道德生活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并在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基础之上,提出了他的德性论。首先,麦金太尔从“实践”的概念人手,阐述其德性的内涵,他把人们在实践中所获得的利益分为内在利益和外在利益。同时,麦金太尔以内在利益为关键词,将德性界定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在他那里,德性是实践的主要成分,没有德性就没有实践的真正含义。

  只不过是外在利益的“诡计”而已。他否定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职工的劳动的异化。企业生产把人作为工具,劳动者无法获得内在利益。美德论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强调道德践行,把主体对善的追求与具体经济工作联系在一起,使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美德论对于激发企业员工的敬业精神,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都有重要意义。其次,美德论追求卓越,是激励经济发展的伦理动力。如果激励单纯从“外在利益”来进行,其弊端终将要暴露出来,只有与“内在利益”相结合,才能提供卓越的伦理动力。最后,美德论对于提高当代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有重要意义。

  (四)社会公正论

  社会公正论由哈佛大学伦理哲学家罗尔斯于1971年提出。该理论从一种叫做“起始位置”的状态出发,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公正系统,这一系统所适用的伦理准则是力图使弱者利益得到增进,或至少不会因强者的剥夺而使弱者变得越来越弱。

  社会公正论的核心概念是“起始位置”。所谓“起始位置”,犹如游戏之前的状态,参加者并不知道自己要扮演的角色,也不知道输赢的概率。具体到一个社会,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受教育的机会怎样,体能和智能如何,将来会处于社会的哪一社会阶层。一句话,自己可能成为富有者,也可能成为贫民。罗尔斯认为,只有在这样的一种假设状态下,人们才可以描绘出一幅纯粹公正的理想社会图景。那么,如何在起始状态下规范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呢?罗尔斯认为,理性的人们将会运用“最小最大法”做出权利与义务的安排,即选择这样一个社会以便将发生在各成员身上的极端损害减少到最小。比如,最大限度地避免饥饿、贫困和使社会成员免受奴役。

  根据以上理论,罗尔斯得出了两条基本的公正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不影响他人行使同等权利的前提下,让社会每一个成员尽可能多地享受自由。这一原则不仅要求社会保证机会均等,言论自由,财产权、选举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让人们自己决定命运。差异原则是指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应一方面普遍适合社会每一成员,另一方面使社会最低层获得最大的利益。差异性原则的核心是使社会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安排最大限度地有利弱者阶层,而不允许强者剥夺弱者或使后者处于日益恶化的社会境地。

  社会公正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道德判断具有多方面的启发意义。首先,自由原则强调每一社会成员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有权享受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平等待遇。这意味着每一个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产品和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其次,差异性原则要求企业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换取自身利益,尤其是不能以强欺弱,对弱者进行剥夺。最后,社会公正论再一次从道德公正角度肯定了树立伦理观念,将处于弱者地位的人的权利纳入企业经营计划与决策中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五)社会责任论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西方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个词汇在法学界、经济学界、伦理学界、政界及管理学界出现的频率都极其高,备受各学科领域的关注,90年代也开始传人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同企业界所认识到的,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一个企业要为自己影响人们、社会和环境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它意味着对人们和社会有害的行为应该被认识到,并尽可能予以纠正。

发布于 2022-12-29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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