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监审的涵义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对政府制定价格中的成本监审行为作了全面、具体的明确和规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政府定价(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下同)的商品或服务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简称政府定价成本,下同)的行政活动。政府定价成本,指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政府定价的同种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政府定价成本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界定:(1)政府定价成本是所有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2)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在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3)政府定价成本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4)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合理的成本;(5)政府定价成本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办法核算得到的成本。原则上,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方面要求的成本才是政府定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