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监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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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工作制度

  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包括成本监审形式、成本监审范围、成本监审权限、成本监审机构、成本监审方式、成本核算办法以及成本监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

  (一)成本监审的形式

  成本监审包括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定调价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服务价格前期实施的成本监审。

  定期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成本按照固定的间隔时限实施的成本监审。如每一个或两个年度实施一次成本监审。同一品种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一年,即在一个年度内最多实施一次定期监审,不能实施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定期监审。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成本审核结论具有同等的效力。两者的区别是:从时间上看,定期监审是连续的、固定时间的成本监审;定调价监审则是非连续的、无固定时间的成本监审。从空间上看,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实施定调价监审;但并非所有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实施定期监审,对于少数商品或服务(如单独定价的药品)来说,由于监审对象即经营者是不确定的,只能实施定调价监审。

  定调价监审与定期监审两者应当结合进行。对于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产品,在一年中,原则上要么实施定调价监审,要么实施定期监审,二者只能取其一。在规定的定期监审期限之前,已对经营者的成本实行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行定期监审,定调价监审的定价成本数据纳入定期监审数据库之中。在定期监审期限之后(即已实施定期监审),经营者提出定调价申请的,如果成本费用水平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已实施的定期监审视作定调价监审,并直接将定期监审后得到的成本数据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但如果市场情况出现异常,定期监审之后经营者成本又发生较大变化的,仍应实施定调价监审。

  (二)成本监审范围

  实施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包括三类:(1)列入中央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2)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亏和服务;(3)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在审的具体品种和项目由成本监审目录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成本监申审的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简称“中央成本监审目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各级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范围,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成本监审目录(简称“地方成本监审目录”)确定。凡已列入中央或地方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之前,必须实施成本监审。2003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第一批中央成本监审目录,包括输配电成本、民航运输成本、铁路运输成本、单独定价的药品成本、高等学校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管道运输成本以及中央直属和跨流域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等7个成本项目。对于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中央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包括监审项目、监审形式(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等内容,地方定价目录还应包括成本监审权限分工(即哪些项目由省级监审,哪些项目授权或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监审)。

  (三)成本监审权限

  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全国成本监审工作制度、监审格式文本及监审专用章样式,组织全国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核及考试,监督指导地方成本监审工作,协调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应的成本核算办法,对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也可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

  3.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及服务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

  (四)成本监审机构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为成本监审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受理、初审、审核、出具审核结论报告等具体事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机构审核其成本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在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组建专门的成本监审机构,也可指定其他下属单位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一些具体工作。

  成本监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五)成本监审方式

  成本监审方式包括实地成本监审和报表审核两种方式,其中实地成本监审是成本监审的主要方式。

  实地成本监审是指由成本监审机构派驻成本监审工作组(由至少两人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格的人员组成)到经营者所在地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调查审核的方法。报表审核是指由成本监审机构直接根据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的方法。

  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定,定调价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垂成本监审,定期监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机构开展实地成本监审,可以通过查对经营者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账簿、发票与凭证、生产记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亏本,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以保证成本数据的真实性。定期监审是否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可以根据经营者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来甲确定。对于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较强垄断性的产品,原则上都要进行实地成本监审;而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产品,成本监审机构可以采取报表审核方式,即根据有关成本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业总体情况和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以及监审经验等,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和核算,并根据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就相关问题予以解释说明。

  (六)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

  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是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核算政府定价成本的主要依据,也是审核经营者成本的重要标准。成本核算办法的实质是通过确定成本内容、构成和计算方法,将企业会计成本转变为适于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需要的政府定价成本。

  政府定价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权限制定。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是保证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措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七)成本监审人员上岗资格证制度

  为规范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和《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办价格[2004]139号),规定成本监审应当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卯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发放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时,应当由参加监审的成本监审人员签名并注明其成本监审资格证书编号。

发布于 2023-01-0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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