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监审的原则和方法
(一)成本监审的原则
政府定价成本不同于企业会计成本,成本监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成本监审机构在对经营者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成本相关性原则。成本相关性原则是指成本监审时应当保证经营者上报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与被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由于多数企业主营业务通常包括多种产品或多项服务,而政府定价的只是其中一种或几种产品,因此在成本监审中,应当遵循成本相关性原则,将与监审品种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剔除。
2.成本合理性原则。成本监审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调查、审核和核算,得到社会平均或行业平均的合理成本水平,为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科学依据。成本合理性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技术标准(如物耗指标、直接人工和管理人员指标、损耗率、废品率等)符合行业规范;二是各项成本费用指标(如人工费用、管理费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社会公允的水平等;三是共同费用的计提和分摊方法要合理;四是非正常的或非经常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
3.成本平稳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只有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由于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一般都要尽量保持价格的相对平稳,避免价格水平大起大落。同时,政府定价有一套规范的定价程序,价格的制定总会有一个过程,价格调整频率不宜太快,不可能根据企业成本变化随时调整价格。因此,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年度之间的平稳性,减少或消除一些非经常的或非连续的成本费用支出对成本水平产生的影响。这在固定资产的计提和大额费用的分摊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为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按照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但在成本监审工作中,如果仍然采用加速折旧法核算定价成本的话,势必造成年度之间折旧额相差较多,导致成本水平前高后低,年度变化较大;又如对于开办费用,按照会计制度可以一次摊销,但政府定价时却不能一次摊销,只能按一定年限逐年摊销。
4.成本完整性原则。成本完整性原则是指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并未支付的各项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支出,在成本监审时,该计提的就应当计提,避免少计成本。如核算一些服务性产品时,如果经营者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在成本监审时同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计提折旧后纳入总成本之中,而不能简单地根据每年的支出水平核算其成本。
(二)成本监审方法
根据成本监审工作性质和实践经验,成本监审通常可采用下列方法:
1.重点审核法。成本监审不可能对企业会计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审核,通常只对在成本构成中比例较大的支出项目、国家明确规定了比例或额度的支出项目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支出项目(如垄断行业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进行审核。
2.异常变动分析法。一般情况下,如果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正常的,那么其单位产品成本中主要成本费用指标数据的年度变化应该比较平缓,不会出现剧增剧减现象。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核那些年度变化幅度较大的指标。
3.合理成本分配法。研究确定合理的成本分配方法是成本监审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成本分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营业务与附套属业务之间的成本分配;二是主营业务的共同费用(如多品种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以及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在各品种成本之间的分配。附属业务与主营业务一般可按收入比例分配成本。对于共同费用的分配,根据不同的费用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按产值(销售收入)分配、按工作量(时)分配、按资产或资金占用额(占用量)分配等不同分配方法。比如对于管理费,可以按不同产品的产值(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对于财务费用,可以按照资金占用比例分配;对于共同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等,可以按照占地面积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