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一)公开
所谓公开,就是指考试过程要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录用考试主管机关在编制完录用计划后,打出招考简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招考事项,并把报考条件、要求、报考的职位、报考流程、考试时间等公布于众,以尽可能多地吸引具有报考条件的人才参与到录用考试的过程中来。考试录用的公开,不仅有利于更多优秀人才的引入,也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避免录用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维护考试录用的客观公正性。考试成绩张榜公布,现在可以在网上把考生各门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并写上身份证号和姓名,让考生一目了然,不仅知道自己的,也非常清楚别人的,这样做的目的是利于群众监督。如果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复查,若对其他环节有疑问可以进行申诉。公开考试的好处,一方面可以使考试工作更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实行考试民主化、公开化,防止不良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打破封闭式的选拔程序,从更大范围中选拔人才。
(二)平等
所谓平等是指凡具有招考资格的人员,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公民有着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不能因为性别、种族、地区、户籍、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等原因而受到影响。如果公民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比如采用司法救济。贯彻平等原则,一方面是分数面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就是打破考生的身份、地区、户籍等限制,一律平等对待。我国在平等原则上日趋完善,比如:国家公务员取消了身高限制,允许乙肝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逐步取消地域限制和身份限制等。
(三)竞争
所谓竞争是指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选拔人才时不仅参照考试分数,而且对于人选范围内的考生还要考查其实际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及思想政治品德,优胜劣汰,择优录用。随着我国公务员考试热的升温,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一般比例为10:1—20:1,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为12:1,有的地区甚至高达65:l。竞争原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借鉴企业的优良做法,克服行政之弊端,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效能。
(四)择优
所谓择优是综合考生的基本条件,不仅包括综合知识水平,也包括专业知识水平,还有政治思想品质等。通过优胜劣汰,选出德才兼备的人才。择优的方式应该比较客观,要考试和考核相结合,通过层层筛选,使得比较优秀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进入公务员队伍。
(五)严格考查
对应试者的考查,首先表现在报名时的资格审查,这是公务员录用考试需严把的一道人口关。只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才有报考资格,严防假证书、假文凭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继卷面考试之后,在我国“政审”也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一个重要环节,突出考查的是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品质,可以采用调阅个人档案和向当事人的领导、同事面谈相结合的办法。另外,对于入围的人选还要进行体检和面试。体检主要考查公务员的身体素质,不得携带法律上规定的不允许的各种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精神病史、结核病、糖尿病等。
(六)德才兼备
德才兼备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长期经验的总结和继承。邓小平曾说过“选人要选好,要选贤任能。选贤任能这个话就有德才资的问题。贤就是德,能无非是专业化、知识化,有实际经验,身体能够顶得住。”我国对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方面突出要求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是塑造良好公务员队伍的一条必要途径;一般通过面试和查看档案的办法来确定,防止“有才无德”的不合格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
(七)按职位要求选人
因事设职和因职择人相结合,严格按照职位要求选人,做到选才得当,用人所长。杜绝因人设职的现象,避免干部队伍臃肿,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