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
发布招考公告是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法定程序。首先,政府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的职位和人员情况来预测职位空缺以及所需人员,编制上报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批准以后,人事部门就可以着手下一步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贴出招考简章,可以借助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宣传。招考简章应当注明报考条件、职位需求、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流程、报名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报考,便于政府机关择优录用,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补充到干部队伍中来。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机关主要是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仅起辅助作用,旨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资格审查
公务员招考时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材料,招考机构对每一个报名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考生必须符合报考简章的各种条件要求,对于那些曾有犯罪纪录等不符合报考要求的要严加限制。经过审查,符合报考要求的给予发放准考证,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公开考试
报考者获得准考证以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考查考生的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综合知识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知识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面试注重能力测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因素,如技能测验、情景模拟、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心理测验等。笔试在前,通过笔试的再按一定比例参加面试。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
(四)面试
是主考人与参加面试的人面对面进行交流的过程,通过面对面的谈话、实践操作,来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岗位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试的机构是国务院人事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面试的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应变能力等。面试试题必须贯彻以下原则:政治思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针对性原则、灵活性原则。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固定且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7名人员组成,其中设一名主考官。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3)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三年以上;(6)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7)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8)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来说,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中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五)严格考核
面试之后的考核,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审”,就是通过查阅入围人员的档案和走访其领导、同事进行了解,主要是对面试合格者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以前的工作成绩等的考核;另一方面就是体检,入选人不得携带法律上规定不允许有的疾病。
(六)审批录用
主考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比较衡量后,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地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确定拟录取名单时,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计划录用原则。公务员录用必须在录用计划内进行,不得突破事先制定的计划录用人数。(2)综合择优原则。就是要把笔试、面试、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平衡,录用德才兼备者。(3)回避原则。就是不得在同一部门录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者。当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转业军人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应当给予一定的照顾。
(七)试用
对于录用的人员能否胜任岗位需要,应该通过实践来检验,如人的品行、慢性疾病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发现。因此,对于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行做法。英国规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我国台湾《公务人员作用法》中规定:“初任各官等人员,未具与拟任职务职责相当之经验一年以上者,得先予试用一年,试用期满成绩及格,予以实授。成绩不及格者,由任用机关分别情节,报请铨叙机关延长试用期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后仍不及格者,停止其试用。试用成绩特优者,得缩短试用期间,惟不得少于六个月”。2005年我国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特殊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
(八)正式录用
对于试用期满合格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职务任命,确定级别。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