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确定公务员辞退的条件足建立健全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关键。将什么样的公务员纳入辞退的范围,不仅关系到被辞退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要求,有下列任一情形,行政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者。这说明该公务员没能很好地履行义务,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已经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这样的公务员若继续留在该部门,势必会损害到该部门的形象和影响到该部门的工作效率。行政机关可以据此辞退该公务员。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政府机构改革必然牵涉到单位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编制员额的缩减。对在机构改革中和在国家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中需要调整工作的公务员,国家一方面会从保障公务员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妥善合理的安排;另一方面,公务员也应从国家的大局和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合理的安排,不要提出过高的要求。如果拒绝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行政机关可以据此辞退该公务员。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有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个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则构成违纪行为。超过一定期限的,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被辞退就是承担法律后果的一种形式。旷工,是指公务员没有正当理由,不经请假,不上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逾期是指超过探亲假、事假、年休假、产假等。无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疾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情形外。违反上述规定者,行政机关可以据此辞退该公务员。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的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改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为保证其有效地执行公务,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公务员的纪律。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据此辞退该公务员。
另外,从保护公务员合法权益出发,尤其是从保护女性公务员、伤病及致残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对辞退公务员也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这是一种国际惯例。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对女性公务员怀孕期间、公务员住院治疗期间、因公致残期间,不得援引辞退条款。我国对公务员辞退的有关条文中,明确作出不得辞退的三方面规定:公务员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治疗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总之,辞退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关系到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行政机关在决定辞退公务员时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一方面以保证辞退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能杜绝利用辞退手段来作为变相打击报复或进行舞弊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