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辞退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辞退制度概况
1.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有一个明确,严格而又科学的界定范围。辞退会给公务员本人及家庭,甚至也给所在单位其他人员造成较大影响。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公务员如出现下列情况,单位有权将其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务员辞退的程序
公务员的辞退必须立足于两个方面:一是确保行政机关能顺利地行使辞退权;二是要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受到侵犯。基于这两个原则,辞退公务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由拟被辞退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批准辞退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任免机关经过审查,作出批准辞退建议的决定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3.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
辞退公务员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是职务关系的结束;其次是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的公务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待遇。公务员被辞退后,一定年限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被辞退的公务员,其个人档案由原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保存。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从事新的职业,形成新的职务关系。如果想回到公务员队伍,则必须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参加录用考试或履行调任程序,合格者才能进入。
(二)我国公务员辞退制度的思考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公务员辞退的有关制度,并在政府人事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1.制定与辞退制度协调配套的政策法规
同公务员辞职制度一样,辞退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出口之一,与外界社会环境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它的有效实行有赖于外部其他政策或法规的配合与协调。
2.培育有益于辞退制度顺利实施的社会环境
明确辞退和行政惩戒的区别,明确辞退不同于开除、撤职等惩戒性处分,属于正常的人员流动,即把那些“不愿干或干不好政府公务”的公务员“请出去”,以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它在适用对象,组织处理、经济待遇等方面和行政惩戒都有区别。这样能使被辞退的公务员无任何精神负担,轻松地去从事其他工作,其他人也认为这是合理的,从而为辞退制度创造一种轻松、良好的社会环境。
3.尝试制定《辞退法》制定和实施
《辞职法》,不仅能弥补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空白,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法制建设,而且对培养公务员的反躬自省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体制中,对一些犯有过失的公务员(尤其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公务员)只有罢免和撤职两种方式来让其“交出”职务。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再加上中国传统的“保官”意识,使得对犯有过失公务员的处理往往流于形式。用立法的形式不但使公务员的辞退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在执行上有更强的操作性,同时也是政府自我更新、重塑形象、争取民心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