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的程序
公务员辞退是一项非常严肃而又认真的事情,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否则,行政机关或任免机关就有可能滥用辞退权,从而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对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的规定应立足于两个方面:一是要确保行政机关能顺利地行使辞退权;二是要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致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侵犯。基于这样的原则,公务员辞退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拟被辞退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是指拟被辞退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单位。有权提出辞退建议的只能是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提出辞退建议,上级部门也不能越权辞退下级部门的公务员。同时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所提出的辞退建议中,必须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2)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在接到辞退建议后,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真的复核。审查的内容包括:事由是否真实充分,理由是否成立,有无打击报复、泄私愤等非法行为,有无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等。经审查,如都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批准辞退建议。如发现拟被辞退的公务员应受惩戒处分或应受刑事处罚的,应另案处理。如发现有打击报复等非法行为的,则应中止辞退程序,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发现法定事由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的,则应将辞退建议退回提出辞退建议的原单位。建议被退回后,如果公务员所在单位认为辞退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程序,可要求任免机关重新审议一次。任免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审议,作出相应的决定。
(3)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被辞退的公务员在接到辞退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办完一切公务交接手续,与原所在单位脱离职务关系。必要时,还必须接受财务审计,以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移交、衔接,保持行政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辞退公务员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要让公务员知道自己被辞退的事实和理由。被辞退的公务员如果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要求任免机关进行复议。而任免机关必须进行复议,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果公务员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则可以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在接到被辞退者的申诉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如被辞退者依然不服,还可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诉。上级监察部门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