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侵权的实施主体是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形成环境行政赔偿。
(2)环境行政行为违法是环境行政赔偿的前提,环境行政行为不违法,就不承担环境行政赔偿责任。这里的环境行政行为违法,既包括行政作为的违法,也包括行政不作为的违法。
(3)环境行政行为侵权并造成实际损害是环境行政赔偿的必要条件。有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
(4)环境行政赔偿必须依法进行,以法定的给付形式作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5)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环境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赔偿责任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