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行政机关承担环境行政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环境行政赔偿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环境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违法行使”——必须是违法行为,即违反环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环境行政监督管理职权的行为,违法是先决条件,是认定环境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则。不违法,不构成环境行政赔偿责任。“违法原则”简单明了,既便于划清赔偿与不赔偿的界限,可操作性强,又利于避免对主观方面认可的困难。
(2)“行使职权”——必须是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为,即是环境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为。非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行为,如环境行政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构成环境行政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为人必须是环境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即是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非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构成环境行政赔偿责任。
(4)“造成损害”——必须是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产生损害结果的。侵害的不是合法权益不予赔偿,没有损害结果不构成环境行政赔偿责任。有无损害结果是环境行政赔偿的“标尺”,“标尺”方便了环境行政赔偿的确认,是第一要件。
上述四个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时,环境行政赔偿责任方可真正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