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赔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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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赔偿及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应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的总称。《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根据这一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赔偿的程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环境行政机关主动依法给予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主动依法给予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结果的,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在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同时,按照《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向受害人主动提出给予行政赔偿。受害人对环境行政机关的主动赔偿无异议并已得到赔偿的,该赔偿程序完毕。环境行政机关主动给予赔偿的期限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精神可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发现其违法侵权行为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向上一级环境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后,确认其下级环境行政机关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结果的,在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可以责令其依法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执行复议决定,并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向赔偿请求人给予赔偿。

  (三)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若认为环境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再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一并提出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行政案件时,一并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四)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人若认为环境行政机关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即2个月后)3个月内12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引例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县环保局返还给腾达公司电机1台,变压器灵壳6支,蒸球盖1个,纸伏辊3根,说明县环保局在行政执法中确有违法侵权行为。违法没收的设备理应返还(实际上承担了行政赔偿责任)。这一案件说明,环境行政赔偿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环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防止和避免环境行政赔偿,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

发布于 2023-01-02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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