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的方式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环境权的行政保护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根据行政行为所采用手段的不同,可将环境权的行政保护分为环境行政规划(如制定《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环境规划)、环境行政许可(如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行政征收(如收取环境税费)、环境行政监察(如“三同时”环保设施施工和运行检查)、环境行政命令(如责令违法排污者限期治理)、环境行政强制(如查封、扣押)、环境行政处罚(如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环境信息公开、环境行政参与(如参加环境行政决策的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调处(如处理环境纠纷)等多种方式。
其次,根据行政权力启动方式的不同,可将环境权的行政保护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前者如制定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设施验收、发布环境信息等。后者如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调处等。当然,对于依职权保护的方式,也可基于环境权人或其他公众的申请而进行保护,譬如,环保部门依公众的控告或申请而对排污企业进行环境行政查处。
再次,根据所采用方式的不同,可将环境权的行政保护划分为命令控制型和刺激诱导型两大类型。前者如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行政罚款、责令停止排污行为(行政命令)、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等,后者如环境税费、绿色信贷、上市环保核查、排污交易服务、价格杠杆(如阶梯性价格)、绿色采购、环境补贴、生态补偿等。将环境权的行政保护分为命令控制和刺激诱导的意义是,必须综合和有机运用“政府强制”和“市场调节”两种机制,以实现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的最大化。
复次,根据是否以保护环境质量作为环境行政的直接目的,可将环境行政保护分为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大方式。前者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三同时”环保设施的验收和运行监督、基于总量控制的排污许可、环境纠纷的行政调处等,后者如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促进、绿色信贷、环境税费等。将环境权的行政保护分为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的意义是,对于违法或不当的直接保护行为,公民可径直运用环境权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对于违法或不当的间接保护行为,由于公民难以证明存在直接的环境利害关系而难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即环境权对行政间接保护行为的可诉性不强。
当然,享有环境权的公众也可以通过行使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监督权(请求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等权利,请求启动、优化或矫正环境行政行为等形式,来维护其环境权益。譬如,请求环保机关依法履行环境执法查处的法定职责,请求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听证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