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的优势
同环境权的司法保护相比,行政保护具有诸多显著的优势:一是行政保护侧重于宏观统筹,能实现整体性和一体化的保护,成效更好。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看,同司法对环境权的个别、微观和分散保护不同,行政手段主要采取普遍、宏观和总体性的保护措施,能够实现系统和有序的保护。譬如,制定环境标准和建设规划,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优化经济空间布局,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等。二是行政保护注重主动和事前干预,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和能动性特征,更能更主动的地保护环境权。譬如,审批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等。三是行政保护擅长于应对污染源众多、远距离、宽范围、长时期、复合性污染的广泛性侵害的场合。因为,在很多场合,很难找出侵害环境权的具体致害者(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甚至污染者早已不存在(污染企业已经倒闭)。譬如由机动车尾气、工厂废气等多因子、多污染源共同造成的大气污染(如PM2.5)致害问题,用行政保护的方式显然更好。四是中国的行政保护比司法保护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执行力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