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概述
在企业的经济行为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又不愿意失去交易机会,此时往往会进行预约。为这种预约所签订的合同一般称之为预约合同,也可以称为预约、预备合同和预备性合同等。对预约合同的概念,我国立法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解释,学者们一般将其定义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之合同”,其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本质上属于债权合同。预约合同成立的要件,与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方面:1.合同的主体合格。2.合同内容应当确定、可能,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3.意思表示有效成立并且达到一致。预约合同较之于本约合同,其特别之处在于表示情形更为复杂、模糊,判断是否达成一致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尤其要着重关注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约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构成本约合同要约的要求。4.当事人须有受协议约束的意思。预备性协议的内容和效果可能与主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大不相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意见一致,那么,他们要受订立主合同的预备合同的约束。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未作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