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实际履行
不同国家对实际履行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国家的法院就拒绝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认为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能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取决于各国立法或者司法的态度。在承认实际履行为违约责任方式的国家,预约合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预约合同债务人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如《俄罗斯民法典》第429条、第445项规定,当签订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签订合同的请求。“给付之强制履行”,是债权人的权利能有效实现的一种保障机制,对预约合同的债权人而言,这一机制能保障预约合同的目的不致落空。
在我国理论界,对于预约合同是否适用实际履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广预约合同虽然仅使当事人负有订约义务,但也是一种合同。如果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实际履行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违反预约合同表现在因一方过错致使本约合同不能成立,按照实际履行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预约合同成立本约合同,但如果这样,预约合同最终将是产生与本约合同相同的结果,违反法律限制某些合同成立的初衷。”
首先,实际履行的直接后果是强制当事人签订本约合同,这种强制是就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全部条款,强迫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此时,法院无法代替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只能强制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而就整个合同来讲,对意思不能强制,对意思表示亦不能强制。所以实际履行不可取。关于订立本约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归根到底要由当事人作出,如当事人拒绝,不能由法院代替当事人去签订一个完整的合同。由于缺乏诚信的基本概念,法院施加这些义务的技术方法有时是牵强的,甚至是扭曲的。
其次,一般来说,强制实际履行的条件是“须适用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形式尚不足以补偿债权人”。对违反预约通过违约金、赔偿金已足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