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财产责任
从性质上讲,预约合同责任不排斥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定金罚则的适用。因为当事人基于预约合同期待将来订立本约合同,根据诚信原则有理由期待本约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就会使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为了避免利益的损失,当事人亦可在预约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基于不给付,也就是预约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事实,致使债权人受有损害,应该就所受的损害回复或填补。然而,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如果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与预约合同不给付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一切损害,包括消极的损害均应当赔偿。所谓消极损害亦称所失利益,即如果没有原因事实即可能取得的利益。当事人基于预约合同期待将来订立本约合同,根据诚信原则有理由期待本约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预约合同未履行,当事人由此丧失的其他订约机会,应当予以赔偿。且当事人相信契约得以履行所受的损害即信赖利益应为赔偿。因为预约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即积极地着手于本约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准备,由此支出的订立费用、履行的准备费用,相信其履行而未与其他可能合作者订约所造成的损害应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