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是指对公务员进行全面考察的具体项目的总和。考核内容在西方国家中,包括品德、功绩、学识、能力、健康等诸因素。日本对公务员勤务评定的内容共36项因素,可概括为四大项,即勤务实绩、性格、能力、适应性。美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有三个方面: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适应能力。西方国家的考核内容,主要以工作寡绩为主,同时较重视对协调合作精神的考核。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是在总结我国四十多年来国家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经验,同时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国家有益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1979年,中组部明确提出干部考核内容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是第一次从立法的高度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内容的确认。
(一)德
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两个方面。政治思想又可细化为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基本态度和对事物的基本认识两大指标;道德品质又可细化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两大指标。依此类推,这些指标都可继续分解、细化为更具体的指标,从而将公务员在德方面的考核内容具体化。依据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在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现主要是指公务员能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能否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否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巨大的物质财富。
考核公务员的政治思想,主要是考察其能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这是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思想,它贯穿在《公务员法》的各个管理环节中。作为公务员,因其身份与职责的特殊性,必须强化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公务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等项基本内容。公务员遵守的基本社会公德包括不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不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不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等项内容。
对德的标准,应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二)能
能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计划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项基本能力,以及利用现代化设备办公的能力和某些特殊的专业技能。在知识经济已见端倪、人类已跨入21世纪的今天,还应逐步将英语会话能力、汽车驾驶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视为公务员必须掌握的三大基本技能,将其作为公务员任用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及时纳入公务员基本能力的考核内容之中。当然,考核公务员的能力应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为准,不能面面俱到,更不能求全责备。
(三)勤
勤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努力工作的情况。它是国家公务员责任心和事业心的具体体现。主要通过考察公务员工作上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是否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业务上是否勤学肯钻,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以及遵守劳动纪律和出勤情况等来衡量。
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具有整体性,公务员之间、公务员工作部门之间需要协同配合、互相支持;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具有服务性,公务员必须坚守岗位,热情周到地为社会公众服务;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具有急迫性,直接关系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问题,不能延误推诿;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活动是政府组织活动的具体化,必须不断提高其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所有这些,都使考勤在公务员考核中占有重要位置。
西方国家对公务员的考勤,一般都规定得非常具体。美国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工作时数,每周五日,每日八小时,并且考察他们是否按时上班,用签到簿或到工卡片,详细记录每一个公务员到工、休息、离工的时间,各种签到簿、到工卡由主管长官掌握。我国在实行公务员制度中,应当参考国外考勤制度的先进之处来尽快完善我国公务员的考勤制度,以确保公务员的积极性、纪律性、责任感,并把出勤率落到实处。
(四)绩
绩主要是指公务员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它是我国公务员考核中最重要的内容。
西方国家非常重视考核公务员的实绩。美国政府1950年通过的《工作考绩法》规定,各机关对公务员采用工作考绩制,具体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工作的适应能力三方面因素。日本在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调实行“成绩主义”,认为工作人员各种素质的好坏,集中地表现在工作的实际成绩上,水平高、态度好,工作成绩必然是优异的。所以,工作成绩被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级各类公务员职位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千差万别,在具体考绩中应当体现出各自的特点,不应强求统一。再者,在考绩中应当体现质量第一、质量“重于泰山”的精神,工作中凡有渎职失职行为者,都应视为考绩不合格。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的四个方面中,考“绩”是主要的考核内容,这是因为,“工作实绩”是工作人员实际为社会做出并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成果,是一个工作人员的能力、态度、素质的综合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等方面的表现也必然会从工作实绩中表现出来。同时,国家行政机关效率提高最终也要靠公务员工作实绩的提高来实现。当然,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不是说可以用考“绩”来代替对其他方面的考核,而是说,在考核德、能、勤时,要注意这三者同“绩”的联系。实际上,德、能、勤、绩四方面构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公务员的考核将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