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世界各国大都对公务员的考核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英国现行的考绩程序是,先制定考绩报告表,依据报告表所规定的要素及标准,由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平时的成绩记录及有关资料,加以考察与评定,评定后将结果加以整理报机关首长核定执行。美国考绩的具体程序是,由主考官员(即考核员)先与公务员商谈,交换意见,然后再评定,主考长官初审后,送负责官员复核,复核后,送考绩委员会做最后审定,考绩结果由主考长官通知公务员本人。
我国《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三章对考核程序有明确规定。1995年1月4日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月19日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2000年11月13日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又做了补充。归纳起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准备阶段
从组织准备来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要成立非常设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领导。从个人来讲,主要是认真写好述职报告,对一年来的本职工作以书面形式总结出来,同时要填好考核表格,并与述职报告一起,在规定日期内,呈送给主管领导人。
(二)考核阶段
这是考核的中心环节。其基本程序是,先由个人总结,找出成绩与不足,发现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以利今后发展;再由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同时,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三)总结阶段
经行政部门负责人审定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不服,可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