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员工A在某企业工作,合同期限是三年,岗位是销售,试用期工资是底薪1300+提成,转正后是1500+提成。后该员工主动提出申请想转为文职,文职的工资是试用期1500,转正后1800。现该公司同意其转岗,但又另行约定了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一直实行文职试用期的工资标准1500元。请问:1、内部转岗后是否还可以另行规定试用期?这样的做法,公司是否是违法的?如果是违法的,就应给予什么样的赔偿。2、如果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时间到后却以考核结果不达标为理由,不予转正,这样的做法是正确的吗?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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