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的特点
公务员辞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辞职属于公务员个人的择业行为和愿望,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这是辞职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自然包括了择业权,辞职正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愿望自主选择职业的具体体现,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左右,完全是自己个人意志的选择,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从法律上讲,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越出法律的规定,就是权利的滥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员行使辞职权利也同此理,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公务员辞职后依法享有一定待遇。
(3)辞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这对于保证国家公务执行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4)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辞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如公务员辞职后虽然其公务员身份随之消失,但其工龄可以在其重新任职后连续计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