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
(一)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概况
1.公务员辞职的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辞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公务员不得辞职:
(1)辞职审批期间,公务员要求辞职,离开国家机关,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仔免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2)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因为其辞职有可能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坚决要求辞职的,必须先调离原职位工作满三年以后,任免机关才能准予辞职。
(3)正在接受审查的公务员。如被指控有渎职、受贿行为或作出某种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关部门正在凋查处理过程中,公务员不得提出辞职,如辞职须得将问题查清后方可实行。
(4)在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公务员继续处理的。如公务员账务尚未结清,或正与外商谈判,别人难以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不得提出辞职。如欲辞职,须将公务处理完毕,完成交接手续后,方可提出。
(5)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了维护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有3到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公务员的辞职申请。
(6)其他原因。如公务员工作中犯有严重过失,应受惩戒者;公务员经所在单位专门送出培养,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者等。
我国公务员在行使辞职权利时有明确的保障。凡符合辞职条件者,都有权根据本人的意愿提出辞职,这是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刁难或予以变相惩罚。另外,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否则,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2.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辞职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辞职,公务员得以解除自己的职务关系。作为法律行为,如欲产牛法律效力,取得预期的法律后果,则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公务员辞职必须按照以下的程序:
(1)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辞职是涉及到公务员切身利益的法律行为,必须慎重行事,用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要求并说明理由,交给负责领导,等待审批。
(2)任免机关审查批准:任免机关对于公务员提出的辞职申请必须认真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应在接受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审批期限,本人如坚持要求辞职的,任免机关应予以办理辞职手续。这样,既可以克服行政机关拖拖拉拉、相互推诿的官僚主义作风,又可切实保障公务员辞职权的实现。但公务员在3个月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如果擅自离职,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受到有关的行政处分。
3.公务员辞职的法律后果
(1)公务员辞职后,即与行政机关解除了职务关系,不再享有公务员的权利,也无需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辞职后不再享受国家公务员的任何待遇。但行政机关要负责给获准辞职者办理好各种有关身份、职务等级、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证明及递转手续,以作为辞职者重新就业时确定各种待遇的参考。
(3)对公务员辞职后再次任职的限制。公务员辞职后,一定时期内一般不得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赢利性事业单位任职,确需任职的要经原任免机关的批准。
(二)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思考
我国对公务员辞职的规定已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但仍需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与辞职制度协调配套的政策法规
辞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出口之一,它与外界社会环境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其有效实行有赖于外部其他政策或法规的配合与协调。如辞职制度涉及到社会就业制度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因此就需要这些制度的相应配合。
2.培育有益于辞职制度顺利实施的社会环境
无论在制度上还是观念上,部必须明确,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尊重人的表现,体现厂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践踏。改变过去认为辞职就是“不安心工作”、“无组织无纪律”等陈旧观念,支持公务员正当,合理的辞职。同时也可使公务员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来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
3.建立对拟辞职公务员的检察机制
公务员辞职制度作为对公务员权利和意志的尊重,有着其他制度所不能代替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防止它成为违规公务员逃避处罚的“保护伞”: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拟辞职公务员进行严格的检察,既满足公务员的辞职意志,又要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4.坚持辞职公务员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赢利性事业单位任职的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的权利,对隶属的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公务员本人离开行政机关仍具有不可低估的负面作用。为了加强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以职权谋利,不仅要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还应对公务员辞职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公务员在辞职后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另一方面也防止这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辞职者在职期间的影响进行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扰乱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