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的条件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性条件可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采取正面列举的方法规定的有效条件称为肯定性条件,采取反面排除方法规定的条件称为限制性条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有关公务员条例中,只规定了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即除此之外公务员都有权辞职。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以下五方面情况: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有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法》对最低服务年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留给下一步的配套单项法规进行规定。但《公务员法》规定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即使该公务员提出申请,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其申请。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这里所说的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是指所从事的工作直接接触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如国防、军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经济和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安全事务中的秘密事项及国家政治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等。如果允许掌握上述秘密事项的公务员辞职,可能会因泄密而使国家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会影响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因此不允许他们提出辞职,体现了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在上述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经调整脱离这些特殊岗位后,如果仍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公务员也不能辞职。只有在脱离原岗位,且过了脱密期限后方可辞职。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如果在某个公务员承担或参加的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时中途换人,就有可能影响工作全局,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不得辞职。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在接受有关组织审查的公务员不得辞职。一个公务员正在接受经济等方面的审查,其结果如何,可能会导致其承担何种责任,是否会受到行政、法律的处罚等都还不清楚,因此不能辞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这项条款目的是为在实际生活中处理复杂的情况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留下余地。同时也表明,对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公务员的权益。